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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信息

山东警察学院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019年05月14日 11:10  点击:[]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尽量避免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由于下列客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要求进行工作。

2、违反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听从指导,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一定范围以内的。

四、学生做实验丢失、损坏低值易耗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电子元器件、玻璃仪器等),应立即填写“低值易耗品损坏丢失赔偿单”,并由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签署处理意见。

五、发生教学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应马上报告设备管理人员、指导教师或有关负责人。必要时应保护现场,通知保卫部门,按规定做出处理。由实验科(教研室)主任对事故原因做出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系部主任审核后报实验中心按《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六、确因经济困难,不能如数偿还者,教职工可申请分期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本人申请,班级证明,经系部和实验中心批准,保证分期偿还。

七、校外单位借用我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由借出单位组织鉴定,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中心审定。

八、本院内各训练场馆参照本规定执行。

实验中心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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