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一条 学院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全院实验室工作由实验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本院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 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参加大型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的拟定和审查;
(4) 主管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与管理;
(5) 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全院实验室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实验中心宏观管理,各系(部)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 各系(部)设一名主管实验室的副主任,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器材工作的管理岗位或机构,协助系(部)主任搞好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党委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一般不少于100m2;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少于30万元;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
(5) 有科学的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和实验室工作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山东警察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警察学院教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山东警察学院大型贵重仪器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且指导、监督工作计划的实施。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部分规定的实验室的基本任务,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各类实验、实训任务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完成。
(3)制定实验室人员培养规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实验室人员的工作情况。
(4)组织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及实验装置的研究与开发,组织申报各类实验教学改革项目和开放实验室研究项目,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5)组织实验室设备、仪器 、材料、工具等购置、维修计划,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负责组织实验室的物资清查、维护、保养及验收工作。
(6)制定规章制度,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好技术保障工作。
(7)适时组织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各类安全隐患。
(8)抓好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制定管理规则,提高开放实验室的实施效能,为教师和学生提供良好的实验技术支持。
(9)组织制订或修订实验、实训教学大纲。
(10)负责制订实验课程考试或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11)负责组织实验课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的教研活动和新实验开发活动,负责实验课教学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 负责保管和维修所负责实验室的全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要进行编号,建立卡片,做到帐、物、卡相符,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2)上班时间坚守岗位,备好实验所需用品,有事外出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3)实验课前做好仪器、设备准备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4)实验结束时督促实验教师和学生完成实验登记工作,负责实验设备工作情况记录,尤其是对重大精密仪器的使用情况记录。及时检查、核对计算机、实验仪器、设备等使用情况,并及时予以维护,对故障设备及时予以登记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5)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做好登记,并根据实验教学的情况及时追还所借物品。
(6)随时注意安全,严防各类事故,保证实验室整洁,下班时检查各类实验设备,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7)无实验课时间,应积极从事实验教学研究,力争做到完善提高现有实验方案,对实验课的改进、改革和提高提出合理化建议。
(8) 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1)必须充分重视实验课程的教学,认真备课,一丝不苟,准时到岗主持实验教学。
(2)每学期开课前,应对本学期实验课内应用到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进行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3)细致地进行实验前的准备,对实验中的难点及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把握实验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4)实验前应对实验内容做出扼要的讲解,并向学生提出明确实验要求。实验中,应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注重对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5)初次上岗指导实验的老师,应认真准备教学讲稿,首先进行试讲测评,通过后方可上岗;新开设实验的指导老师,应首先对实验进行试做,完整地把握实验机理及主要运行特征,并详细完成试做记录与实验报告。
(6)实验过程中应注意学生的用电安全及实验设备的保护,出现问题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并及时与实验室工作人员联系。
(7)遵守实验室规定,不擅自离开岗位,不进行与实验指导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8)实验结束后,验收学生实验结果,检查实验记录的登记情况,并与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起做好实验器材及设备的清理与交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及需要,按照不同专业技术需求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
第六章 安全、计量、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安全、计量、环保与劳动保护分别由学院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院有关安全的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院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暂行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本条例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中心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