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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相关制度

山东警察学院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22年09月19日 10: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效利用学院实验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激发实验教师队伍的积极性,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和《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学院各类实验室、实训室、计算机房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及学院实验用仪器设备(涉密、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部分专用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等除外)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使用的基础上,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分校内和校外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及仪器开放要坚持“校内优先、资源共享、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自身的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优势、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院-系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健全和完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

(二)建立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信息发布、预约申请、通知确认、收费等一系列可操作的有偿使用管理机制。

第六条 实验中心负责学院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正常运行,组织和协调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校内共享使用工作,负责平台内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入网与出网管理、使用管理。

第七条 财务装备处负责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收支管理、对外开具发票等。开放共享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以上手续均需经学院审核盖章。

第八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所属系部是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明确分管领导和本单位管理负责人;

(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

(三)建章立制,配置岗位和人员,开放共享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在平台上发布;

(四)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收费标准,报实验中心备案,并由财务装备处按此标准执行;

(五)审核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收费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实验室是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明确具体操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

(二)制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审核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预约、安排专人进行测试、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时间等;

(四)做好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开放共享统计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开放与管理

第十条 开放时间

全院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计划外安排时间对外开放,开放时间为每天8302100(不含节假日)。

第十一条 开放形式

(一)计划内实验教学内容的开放。主要是计划内的预约式开放,对课内没有完成的实验进行补做、续做或重做。

(二)课外实验内容的开放。主要是面向各教学单位教师、社会单位组织的科研攻关、学生社团的科技创新、学术竞赛训练等活动开展的预约式开放,以综合性、设计性、创新型实验为主。

(三)自由式开放。一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的不受时间内容限制的自主实验;二是为学生选课、网上评教、查找资料、论文写作和等级考试等全校性教学活动及相关活动提供的开放服务。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及设备对校外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一)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二)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所属系部根据设备运行需要,参照同类院校或成本构成要素,结合市场调研,核算运行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提交实验中心备案,并在共享平台公开。

(三)对加入国家及省市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院教职工、在校学生的实验教学,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主要包括:

(一) 耗材、水电费;

(二)日常运行维护、部分设备折旧费;

(三)人员成本;

(四)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五)共享平台建设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对校外有偿使用实现的收入财务装备处统一收取,校外开具发票应提供缴费凭证、开发票单位信息、预约记录中的预约仪器信息表。代开发票产生的税费由财务装备处代扣代缴,除税费外的其他费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共享平台运行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配件及耗材购置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要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机时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满意度)、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人、操作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院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代测服务。

第二十条 对在工作中发生涉及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等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财务装备处、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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