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学院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现将有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在职党员党费收缴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公式如下:
(一)在编党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相应比例=应缴党费
(二)人事代理党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保险-校内补贴)×相应比例=应缴党费
(三)合同用工党员
(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保险)×相应比例=应缴党费
相应比例:
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其他规定
1、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5、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支部大会做出决议后,在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期间仍应交纳党费。
6、党员应向其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预交或者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按月主动交纳党费并在《党员党费证》上进行登记。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每月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1、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用于购买党支部和党员学习用品。
(4)用于 “主题党日”活动、参观学习等党支部集体活动。
3、要建立严格的党费收缴、使用和审批制度。专款专用,明确专人负责。使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党费,做到专款专用,开支合理、手续齐全。
四、党费管理
1、党支部书记作为党费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党组织的党费使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等工作,要将每月收缴党费的情况及时登记入册,以便检查和公布。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收缴的党费足额汇入学院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将交款凭证报学院组织部。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党费收支情况每年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