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学校实验室用普通化学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出入库管理以及使用过程指导和检查等;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等。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组织师生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领取、使用、处置,做好台账,开展日常安全卫生检查等。
第七条 校企合作实验室所需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由依托单位和校外共建单位负责,具体管理要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内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含各种经费来源),均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第九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需求由实验教师提出,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教师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实验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除遵守第八、九条规定外,还需要经过审批,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经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师所在单位审核,实验中心批准。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应经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师所在单位、实验中心审核,分管实验室安全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在化学品储存库内存放。实验教师按需申领,剩余清退回库。
第十二条 化学品储存库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三条 储存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化学品储存库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并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不得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剩余试剂,在清退回学校化学品储存库之前,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应加强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和安全管理处。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
第二十条 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六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负责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负责监督、指导各使用单位、实验室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安全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须做好登记,包括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容量等。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作为普通垃圾处理,禁止将废液倒入下水道、卫生间。
第二十六条 禁止实验室负责人、教师、学生自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超过存放阈值时实验室负责人应通知实验中心处置,接收处置时双方做好登记。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物转运至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站。
第二十八条 实验中心负责登记危险废物暂存站的危险废物出入站情况,并做好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联系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六)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实验室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尖锐物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鲁警院〔202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