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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相关制度

山东警察学院教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管理办法

2019年05月14日 11:1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规范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学院财产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验中心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做好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资。

实验材料:指使用后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实验小动物等。

低值易耗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按年度由学院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七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的管理,由实验中心根据各系(部)报送的实验用品需求计划,结合实验教学的实际需求,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管理。

第八条 实验中心设立经费总账,对各单位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经费使用进行登记,以保证有限经费充分应用于实验教学,并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经费进行控制与调节管理。

第四章 购置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所需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须填写计划,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中心。

第十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

(一)实验过程中需求或消耗量大、宜库存的,由实验中心按程序组织进行集中采购。

(二)实验需求量小、不宜库存的零散物资,经实验中心审核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实行验收制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必须按程序进行验收,及时填写验收单。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如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拒绝在“验收人”栏目签字。

第十二条 实行采购工作岗位责任制。采购人员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所购物资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退、换、补、赔等补救措施。

第五章 报账程序与建账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财务结算,由实验中心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实验中心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分类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账目,并有专人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账目记载及时,进出手续清楚。

第六章 库房领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领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时,填写“山东警察学院低值、易耗品领用单”,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实验中心批准,到实验中心库房办理经费核减、物品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库房管理人员每月底要对库存物资及领用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实际提出补充需求,以便对常备物资进行补充,严防库存积压、变质、丢失。

第十八条 库存物资的保管应做到存放有序、账物相符,以便发放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资和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应严格领用手续,精确计量。

第十九条 落实库区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实验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山东警察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中心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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