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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2019年05月14日 11:12  点击:[]

第一章 赔偿界限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5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通过系(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对低值仪器设备中的两用(可用于生活)物品(如:照相机等)的损坏、丢失,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第四条 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或修理费的20%-100%的赔款。经系(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系(部)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院有关部门(保卫处、实验中心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报主管院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六条 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第七条 借到家中使用的微机(包括借到个人手中使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及外设等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50%-100%的赔款。通过系(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八条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三章 其他

第十条 赔偿工作要在系(部)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手续,在学院财务装备处办理。该款项专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仪器主管部门凭有关的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六条 对于严格执行《山东警察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爱护国有资产,对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中心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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