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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9年05月14日 11:13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单价在40万元以上以及科技部规定统管的二十三种精密仪器均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申购单位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警察学院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2.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需按金额,由该领域内院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分级论证:

1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主持论证。

3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分管院长主持论证。

3. 论证主要内容:

1)结合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拟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3)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的落实情况。

4)辅助配套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院内、外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4.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专家组须对“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结论负责;实验中心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实验室、申请人必须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5. 《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实验中心凭《论证报告》按规定程序报资产处进行采购。

第四条 验收

1. 资产处负责验收的组织工作,实验中心负责召集相关专家、新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负责人、管理与操作人员等参加验收工作。

2.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在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

2)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3)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4)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5)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资产处归档。

6)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的90天,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书面报告问题,实验中心视情况办理商检索赔或与外方协商解决问题。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五条 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

第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院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

2. 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3. 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上机操作。

第八条 学院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在保证完成学院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院规定统一收费管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并及时向实验中心报告。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不准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仪器设备报废时,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十二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降档或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学院审批后,报资产处作降档或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定期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实验中心主持,经检查、核实后,考核结果向全院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中心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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