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层层负责”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实验中心与各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应坚持“专管共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各实验室要积极挖掘设备潜力,开发其功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四条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仪器,不断扩大研制教学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范围:
1、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凡用教学经费购置的,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者,均列入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购进后,需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2、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以及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校内比较稀缺的均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3、单价在40万元以上以及国家科委规定统管的二十三种精密仪器均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另文规定。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认真制定本实验室发展计划,按照本实验室承担课程,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分别轻重缓急,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计划的编制应注意设备投资效益,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和浪费。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各实验室认真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于每年十月底以前报实验中心汇总平衡,由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计划外临时需求的设备、仪器,由实验中心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由实验中心统一编制计划,报资产处采购。少量必须由使用单位订购的设备,应事先由实验中心向分管院长提出采购计划,批准后报资产处采购。
第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同时制定出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对各种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更要注意严格执行制度,务必安全操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说明书、装箱单、维修、改装记录等)应严格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经常性检查、检验工作,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修理,本单位不能维修的要报实验中心进行处理,基准仪器应根据计量部门的规定按时送检,使仪器经常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作别用。如确需拆借使用必须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告,报实验中心审批。大型精密仪器部件、附件严禁拆卸,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十四条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设备的性能特点和运转操作规律,对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横向联合或技术服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根据需要由实验中心负责在各实验室内进行调拨。
第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一律不得外借,一般教学设备原则上也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实验中心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借出。经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借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外单位洽借设备的手续及注意事项如下:
1、外单位洽借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携带本单位正式介绍信,向实验中心洽借,经使用单位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和借用协议书。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向外单位出借。
2、借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人交待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严格按照仪器设备借出时的技术指标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对于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太高,无修复价值的实验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凡需申请报废的仪器,必须由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详细写明设备报废原因和质量状况。
2、经鉴定后确系应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批准后报送资产处履行报废手续。
第十八条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按《山东警察学院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中心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