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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信息

山东警察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19年05月14日 11:15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仓储、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原则上由实验中心统一购置,特殊情况需自行购置的要填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经实验中心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房。要做到存放库房安全设施齐全,存放环境符合规定。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须配备经培训掌握化学危险物品常识、切实负责的专职管理人员。剧毒药品的保管与发放,要严格实行两人监控、两把柜锁、两人发放的制度。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管理人员要高度负责,严格领用程序。剧毒化学危险品的领用由实验室专职人员持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用单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详细的领用记录。

第八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负责人,要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须在教师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教师、学生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都要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坚持随领随用,余量清退。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第十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废气、废渣、废液、粉尘的排放,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报废处置,各实验室必须向实验中心打报废报告,由实验中心联系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按规定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中心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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