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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09   发布人: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实验室,是指校内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并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教学科研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切实保障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调动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性,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实施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实验室功能及实验室服务类型分为三类:共享共用实验室、院(部)为主使用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第九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发展运行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对开展实验教学科研的教学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相关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二级单位、实验中心、团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十一 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中心(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筹校内实验室管理工作,管理共享共用实验室;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运行保障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与培训;

(七)组织开展实验室文化建设;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负责实验教学、科研过程管理和安全管理;管理本单位为主使用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第十 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管理、使用和安全工作。根据管理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专职或兼职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研究、评议、审议全校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及相关工作。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依据《山东警察学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十五 实验室规划设置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需要,本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少于30万元;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必要时提交党委会研究依托学校申报获批的各级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实验室建设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其中,实验室建设、改造及大宗设备的购置项目应纳入学校专项资金建设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安全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根据实际需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中安排实验室建设经费。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或运行保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实验中心归口管理,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二级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求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确定绩效目标、组织需求论证并对项目的使用绩效负责,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支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实验中心汇总。

(二)论证。实验中心汇总项目资料并进行审核,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级论证30万元以下项目论证会由实验中心负责人主持,30万元以上项目论证会由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主持。

立项。论证通过的项目,经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前置审计,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纳入项目库管理。

实施。确定经费预算的项目要专款专用进行建设。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所属实验室类型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专业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实施,实验中心负责技术方案论证审核、合同签订、付款、实施协调和过程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预算资金执行。基础类共享共用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中心负责实施。

)验收。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实验中心会同申报单位组织初验,配合资产管理完成项目验收。

(六)效益考核。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接受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实验中心配合财务装备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积极筹建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 鼓励各二级单位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通过与行业、企业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共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按照共建、共有、共享的原则,经学校批准后与共建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章 实验室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档案管理,采用信息技术手段管理实验项目、实验室开放共享、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实验室用房等信息,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虑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实验室安全等方面因素,对实验室开展评估,由实验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管理不到位、运行效益低下的实验室,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确定不能再发挥效益的实验室按程序退出。


第六章  实验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测算后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定期组织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附则


三十一 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实验室管理条例》(鲁警院〔20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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