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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辐射安全

发布时间:2024-06-12   发布人:   点击:[]

1、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仔细阅读《山东师范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2、从事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工作的职业工作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放射工作人员须参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超过有效期的需接受复训;

3、学生在从事涉辐实验前,应接受指导教师提供的防护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对学生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4、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5、临时或短期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在从事放射性工作前要经过必要的、规范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6、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要经批准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经批准的非辐射工作场所使用;涉辐场所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

7、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和日常领用登记制度,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全面的核对和盘查,要做到账物相符;

8、放射性废源、废弃物和废射线装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做好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9、发生放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严重污染、超剂量照射或射线伤害事故等),必须启动本单位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处报告,由学校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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